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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中刑附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百礼、徐禾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百礼,徐禾花,况桂妹,郭艳,郭昊,郭敏,郭玉霞,郭玉胜,郭玉景,郭玉班,郭玉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刑附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郭百礼,男,汉族,1944年12月30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徐禾花,女,汉族,1945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况桂妹,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郭艳,女,汉族,1997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郭昊,男,汉族,1996年10月30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郭敏,女,汉族,1995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郭玉霞,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郭玉胜,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郭玉景,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郭玉班,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郭玉璐,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在执行郭百礼、徐禾花、况桂妹、郭艳、郭昊、郭敏与郭玉霞、郭玉胜、郭玉景、郭玉班、郭玉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有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玉景名下于2006年购买的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分别于2014年8月8日及2016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审判员 徐江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