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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窦全彬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全彬,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876号原告窦全彬,男,57岁,1960年3月20日,汉族,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志敏,男,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窦全彬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全彬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窦全彬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窦全彬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弓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