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窦全彬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全彬,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876号原告窦全彬,男,57岁,1960年3月20日,汉族,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志敏,男,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窦全彬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全彬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窦全彬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窦全彬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弓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