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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海、陶飞荣、赵光容与被告张敏、张绪斌、何琼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海,陶飞荣,赵光容,张敏,张绪斌,何琼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85号原告:陶海,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陶飞荣,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陶海之父)。原告:赵光容,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陶海之母)。被告:张敏,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张绪斌,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龙(系被告张敏之父)。被告:何琼英,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张敏之母)。原告陶海、陶飞荣、赵光容诉被告张敏、张绪斌、何琼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李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李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原告陶海、陶飞荣、赵光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海、陶飞荣、赵光容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