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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刘秀芝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刘秀芝,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杨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玉鼎商业楼5号楼103、203、204号。法定代表人:徐庆有,经理。代理人:王新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路光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秀芝,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代理人:杨帆(与被告刘秀芝系母子关系),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西区(南三环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靖伟,总经理。代理人:杨帆,男,该公司经���被执行人:杨靖伟,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宝坻区。代理人:杨帆(与被告杨靖伟系叔侄关系),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秀芝、杨靖伟、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刘秀芝、杨靖伟、天津市宝坻区宝巷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