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兴明与杨章义、吕秀玲买卖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明,杨章义,吕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朱兴明,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子午镇汉江村二组。被执行人:杨章义,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进站路社区居委会三组。被执行人:吕秀玲(杨章义之妻),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兴明与被执行人杨章义、吕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章义、吕秀玲返还购房款180000元、合同违约金232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2332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章义、吕秀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10元、申请执行费339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均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结果认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朱兴明未受偿的233200元及逾期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2510元、申请执行费3398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