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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国民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民,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598号原告蔡国民,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顾金霖,组长。原告蔡国民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蔡国民基于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主张其对被征用林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享有权利。又因本案所涉林地位于莆田市××区××峰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晶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