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保杰与沈饮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杰,沈饮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46号原告:韩保杰,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沈饮源,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