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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保杰与沈饮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杰,沈饮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46号原告:韩保杰,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沈饮源,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