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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青浦区粮食购销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青浦区粮食购销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4491280Y。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青浦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明远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洪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青浦区粮食购销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款项,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淮安市青浦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已于2017年1月21日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