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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德强与被上诉人周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德强,周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明富。上诉人胡德强因与被上诉人周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二审受理费为6766元,上诉人在立案时已缴纳3383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在审理过程中,要求上诉人在庭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剩余二审受理费3383元,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剩余二审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德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胡德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383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欣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