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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国庆、党汉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庆,党汉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夏国庆,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物资回收公司大五金经营部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党汉津,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天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国庆与被执行人党汉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899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请求被执行人给付54780元及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车及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履行正常。本案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正常,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