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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王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被执行人:王友,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崔焱火人民陪审员  张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