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与强晓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强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负责人:侯建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天军,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田文,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强晓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强晓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9105元。2017年6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9105元,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