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清林与杨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林,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林,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杨利,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清林与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商,申请执行人王清林与被执行人杨利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王清林申请此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