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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通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091号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芝,南通市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永平,公司董事长。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俊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央宗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