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崔洪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崔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郑州市陇海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周贵恒。被执行人崔洪伟,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崔洪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洪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0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