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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6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杨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6693号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塔沿路**号文游花园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姚余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杨俊,男,1969年7月21日月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