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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与周美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周美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682号原告: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负责人:周金成,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周美爵,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遂溪县。原告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美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即337.50元,由原告遂溪县建新镇白水塘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刘小兰人民陪审员  卜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