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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波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波,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波,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赵波与被上诉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波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知上诉人赵波于2017年6月7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赵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