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波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波,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波,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赵波与被上诉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波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知上诉人赵波于2017年6月7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赵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