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学联与黄敬榕、赵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联,黄敬榕,赵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民初349号原告:陈学联,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敬榕,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赵翠红,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陈学联与被告黄敬榕、赵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敬榕、赵翠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学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敬榕、赵翠红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00年6月29日,黄敬榕向陈学联借款100,000元,用于投资帅风水泥厂,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每月付息。黄敬榕于2005年归还部分本金15,000元,尚欠85,000元本金未还,黄敬榕按约定支付了从2000年6月29日至2012年12月29日期间的利息,此后,黄敬榕未按时支付利息。经陈学联多次要求黄敬榕、赵翠红还钱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黄敬榕、赵翠红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黄敬榕、赵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陈学联所举证据及庭审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2000年6月29日黄敬榕因投帅风水泥厂需要向陈学联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陈学联收执。借条载明:兹向陈学联同志暂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月息10‰,每月付息。借款人:黄敬榕,2000.6.29。2、2005年期间,黄敬榕卖车后返还陈学联借款15,000元。3、截止2012年12月29日黄敬榕每年支付利息,在2012年12月29日后黄敬榕未支付借款本息,经陈学联多次催讨无果,陈学联于2017年4月13日诉至本院。4、黄敬榕与赵翠红于1986年元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敬榕向陈学联借款,有黄敬榕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陈学联要求黄敬榕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院以予支持。该借款为黄敬榕与赵翠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黄敬榕与赵翠红理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黄敬榕、赵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敬榕、赵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陈学联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为962.5元,由黄敬榕、赵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