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诉鞍山市恒业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鞍山市恒业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3民初795号原告: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龙凤联社。投资人:杨精华,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章,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升,系该厂销售经理。被告:鞍山市恒业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19-67号。法定代表人:祝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与被告鞍山市恒业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以下简称人防器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章、许庆升、被告鞍山市恒业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安装合同》,从2011年至2015年承揽原告工程进行人防防护门安装。其中鞍山正大(巴黎花园)项目门框少了两台68**元,违约金689元,重新安装需要安装费费700元应由被告承担。朝阳孟克绿廊项目工程74500元,因被告在这个项目安装失误,应退还工程款74500元,支付违约金7459元,需要重新安装,应支付的工程费用11000元。违约金按工程价款的10%进行处罚。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鞍山正大巴黎花园项目的两台门框款6890元,违约金689元,及两台安装门框的安装费700元,共计8279元。2.要求被告退还朝阳孟克绿廊项目工程款74500元,支付违约金7450元,要求支付孟克绿廊项目地面标高整改工程费用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针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收货单是105框,是我签字的,是给鞍山正大房地产安装,实际收了101樘,当时给厂子打了电话,生产厂长接的电话,后期经查实际现场,又补了3樘,现场改变图纸了,需要104樘,其中有一樘是混凝土打死了不需要安了,实际安了104樘。根据不需安装那樘的规格尺寸,应该扣我350元的安装费,安装费可以在法院欠我的上一个案件的安装费中扣除。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为孟克绿廊工程已经检测合格了,工程是2013年的,工程款74500元在法院生效的判决书里,已经判决原告支付给我们了,现在该款正在申请法院执行。所有的标高都是孟克绿廊方给的标高线,之后我们才施工,工程是一次性浇灌成型的,所有的标高都是按照土建方给的标高没有对土建工程做改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出示的证据1.安装合同,证据7.确认书、证据8.(2016)辽04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检测报告,证据2.原告与鞍山正大的买卖合同,补充证据1.被告安装现场对原告诉讼的两台门框已经安装完毕的照片6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原告证据2.2017年3月3日鞍山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示的材料,证明扣原告型号HHFM2020、HHM2020门框款6890元。原告庭审中认可该证据材料上两台门框已经安装,少安装的两台并非证据上的型号。原告证据3.原告厂的发货通知单,证明被告方祝林签字原告发货105台门框。被告质证,证据上的两台门框已经安装。原告证据4.沈阳市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对原告的告知函,证明标高错误的情况。被告质证,每个标高都是土建方给的,与我们无关。原告证据5.施工图纸复印件,证明设定的标高和实际安装的标高有差距。被告质证,图纸标注有问题的地方不知道。原告证据6.孟克绿廊人防工程地面标高调整情况费用,证明修改费用需要11,000元。被告质证,这些都是在验收合格后,没有理由扣我们钱。原告补充证据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证明该验收标准不包括标高验收。被告质证,有关部门已经验收合格。通过以上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人防器材厂与被告恒业安装公司于2011年起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2014年1月双方签订《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乙方鞍山市恒业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人防防护门。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1.乙方的施工价款是根据:人防防护门多种型号的安装要求和安装步骤,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2.乙方完成施工现场所有防护门门框的安装,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后,支付乙方门框安装款项。乙方完成施工现场所有防护门门扇的安装、调试后,甲方支付门扇款的70%。经省防办质检中心验收合格后,并拿质检中心验收合格材料给甲方,甲方支付所剩余款。被告对鞍山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黎花园”项目及朝阳“孟克绿廊”人防工程进行安装,其中“巴黎花园”项目型号HHFM2020、HHM2020门框庭审中经原告认可已经安装完毕。2015年12月辽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中心对“孟克绿廊”人防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论该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质量所检测项目符合检测依据要求;该工程防护通风系统安装施工质量所检测项目符合检测依据要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当事人于2011年开始实际履行施工安装口头合同,2014年1月签订的《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明确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对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鞍山正大“巴黎花园”项目的两台门框款、违约金及安装费,因原告庭审中自认其诉讼请求的两台型号门框已经安装完毕,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朝阳“孟克绿廊”项目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孟克绿廊”项目地面标高整改工程费,因“孟克绿廊”工程已经检测合格,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求损失系被告施工不合格导致,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抚顺市人防战备器材厂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29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