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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范召亮与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召亮,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范召亮,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洲村茅涌围,组织机构代码74758510-7。法定代表人松尾昭夫。申请执行人范召亮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嘉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