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士钦与程伟、诉王化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钦,程伟,诉王化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62号原告:宋士钦,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程伟,男,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诉王化良,男,汉族,1961年7月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地址:利辛县前进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钦诉被告程伟、王化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士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伟、王化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