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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荣英、黎绍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英,黎绍书,黎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英,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黎绍书,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黎华云,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的张荣英申请黎绍书、黎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3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黎绍书、黎华云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该案结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