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贾济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贾济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5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负责人:赵保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凯,该行职员。被告:贾济阳,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被告贾济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