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新民丰农资有限公司、林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新民丰农资有限公司,林卓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655号原告: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化工大市场D区3栋303号。法定代表人:戴子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民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北大道BC-10栋17号。法定代表人:林卓杰被告:林卓杰,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民丰农资有限公司、林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其已与两被告庭外协商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江西家稼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添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