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细平与被申请人晏祖武、晏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细平,晏祖武,晏汝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583号申请人:徐细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晏祖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晏汝,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徐细平与被申请人晏祖武、晏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徐细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晏汝在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2%的股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晏汝在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