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应永成、杨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永成,杨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581号原告:应永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城华,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应永成与被告杨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永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永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城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为年利率6%。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因酒后驾驶被仙居县交通管理部门扣押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说有办法帮原告拿回驾驶证,分别向原告拿去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未帮原告拿回驾驶证。原告便向仙居县横溪镇派出所报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23日在仙居县横溪镇派出所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2017年3月23日归还借款8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形成诉讼。被告杨城华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于仙居县横溪镇派出所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23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2017年1月23日原、被告之间的自然人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确认有效。被告杨城华未依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城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永成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