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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刚与代正兴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代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7号申请人:徐刚,男,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被申请人:代正兴,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汉族。申请人徐刚与被申请人代正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代正兴名下的鄂c8v008号道奇牌轿车一辆、鄂cidx23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由申请人徐刚负责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及车辆损失均由其自愿承担。对担保人带乐所有的鄂cca959号思威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已于2017年3月19日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