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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阿拉腾苏和与恩和敖特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苏和,恩和敖特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29号原告:阿拉腾苏和,男,蒙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牧民,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恩和敖特根,男,蒙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个体,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腾苏和与被告恩和敖特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拉腾苏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