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阿拉腾苏和与恩和敖特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苏和,恩和敖特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29号原告:阿拉腾苏和,男,蒙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牧民,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恩和敖特根,男,蒙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个体,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腾苏和与被告恩和敖特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拉腾苏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