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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镇县金运矿业有限公司与杨全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镇县金运矿业有限公司,杨全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镇县金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镇县南高崖乡王会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生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强,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杨全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镇县金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全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镇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16年1月18日,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全山为四级伤残,在二审期间,天镇县金运矿业有限公司认为杨全山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复查鉴定申请。上诉人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对杨全山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以使案件公平合理地得到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镇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镇县金运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李钧& # xB;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