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红英与韩仕义、王万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英,韩仕义,王万英,韩付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619号原告:钱红英,女,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章(原告的丈夫),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仕义,男,194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万英,女,194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韩付明,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钱红英与被告韩仕义、王万英、韩付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钱红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红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红英负担。审 判 长 钱振华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