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永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北湖路。法定代表人:盛昌其,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华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华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小文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梅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