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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隋希进与吴祯东、刘玉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希进,吴祯东,刘玉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隋希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地训(隋希进父亲),男,194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祯东,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清,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隋希进因与被上诉人吴祯东、刘玉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隋希进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隋希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隋希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隋希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克明审判员  姜淇瀚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俊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