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岳从华与李德荣、王朝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从华,李德荣,王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岳从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德荣,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朝旺,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岳从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2民初48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德荣、王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2016)皖0122民初4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生效,履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8日。本院认为,岳从华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6)皖0122民初4878号民事调解书未到履行期限,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从华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计振东审判长 夏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