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江与李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李树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414号原告刘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树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诉被告李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江负担。审 判 长 姬良宏审 判 员 罗宏源人民陪审员 窦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