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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江与李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李树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414号原告刘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树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诉被告李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建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江负担。审 判 长  姬良宏审 判 员  罗宏源人民陪审员  窦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