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怀福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怀福,农民。2015年11月16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金军,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怀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庆安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