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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龙沙宏、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沙宏,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沙宏,男,1994年3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滨江花园D区一栋11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龙文辉,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龙沙宏因与被上诉人松桃辉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沙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沙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沙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上诉人龙沙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正洪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奕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