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英际与李军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英际,李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朱英际,男,1977年1月17日生,现住铁岭市。被执行人:李军清,男,1963年7月25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英际与被执行人李军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