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永涛、任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涛,任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涛,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任旭阳,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孙永涛与被执行人任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永涛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