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文祥、李传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祥,李传容,冯盛蓉,曹新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容,女,1964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盛蓉,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审被告:曹新卫,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杨文祥、李传容因与被上诉人冯盛蓉、原审被告曹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9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祥、李传容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文祥、李传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奕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