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郭力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郭力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7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负责人:冯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张英存,公司职员。被告:郭力铭,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222兵团光明路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郭力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