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某,女,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