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456号原告: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6-20,组织机构代码56563219-5。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川,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海,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864J。法定代表人:曹兴松。原告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重庆国瑞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