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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胜来、杨存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来,杨存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99号申请执���人杨胜来,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杨存豹,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35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