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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璞与孙玉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璞,孙玉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73号原告:安璞,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承杰,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津龙天然保健制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玉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代表人:胡庆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安璞与被告孙玉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安璞于2017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安璞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