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甲卿、何静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甲卿,何静新,何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何甲卿,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静新,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何毅新,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何甲卿与何静新、何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何毅新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被执行人何静新交款5,000元后不再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静新、何毅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等信息以及搜查被执行人何静新的人身和住宅,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甲卿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元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