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苗东铭、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东铭,苗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东铭,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建国,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上诉人苗东铭因与被上诉人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东铭以纠纷已经安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按上诉人苗东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紫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