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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枞阳县老洲航运公司、刘老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老洲航运公司,刘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42号之一申请人:枞阳县老洲航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法定代表人:齐晓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老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枞阳县航运公司老洲分公司综合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刘老友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枞阳县老洲航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枞阳县航运公司老洲分公司综合服务部是枞阳县航运公司老洲分公司设立的二级机构,在1997年枞阳县进行企业改制时该机构撤并到枞阳县航运老洲分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枞阳县航运老洲分公司承受。2002年5月27日枞阳县航运老洲分公司更名为枞阳县老洲航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撤并而终止,后存续的法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枞阳县老洲航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陈丽丽审判员  江愈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