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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绍甫与田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甫,田方,河南天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李绍甫,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田方,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河南天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方,本院在执行李绍甫与田方、河南天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63552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6355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绿证执字第2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闫 鑫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