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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兴琼与重庆市奥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墙代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琼,重庆市奥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墙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琼,女性,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奥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2942-9。被执行人:墙代忠,男性,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琼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奥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墙代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2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搜索“”